安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兴国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4执6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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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4执6856号案件名称
安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兴国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安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兴国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4执6856号申请执行人:安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与望江路交口港汇广场B座2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48141H(1-1)。法定代表人:葛宜山,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兴国,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安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兴国支付物业费20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兴国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兴国银行存款217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兴国尚未支取的收入217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兴国价值为217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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