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玲、王桂兰等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802执异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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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执异146号案件名称
蔡金玲、王桂兰等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蔡金玲;王桂兰;白城市中国黄金欧亚专柜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02执异14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蔡金玲,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申请人:王桂兰,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执行人:白城市中国黄金欧亚专柜。经营者:王桂兰,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金玲与被执行人白城市中国黄金欧亚专柜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王桂兰是个体工商户,其个体工商户字号为白城市中国黄金欧亚专柜,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白城市中国黄金欧亚专柜的经营者王桂兰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王桂兰为本案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亚鹏审判员 杨国发审判员 胡忠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洪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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