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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艳、袁洋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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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669号
  • 案件名称

    王成艳、袁洋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成艳;袁洋洋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66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袁洋洋,女,198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王成艳,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公民身份号码: 。袁洋洋与王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72-1号民事裁定,查封袁洋洋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苑XX号房屋[ ]。现袁洋洋以王成艳的起诉已被法院生效裁定驳回为由,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袁洋洋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苑XX号房屋[ ]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1988083059125461032XXXX80830342519700823732032XXXX008232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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