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艳、袁洋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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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669号案件名称
王成艳、袁洋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成艳;袁洋洋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66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袁洋洋,女,198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王成艳,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公民身份号码: 。袁洋洋与王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72-1号民事裁定,查封袁洋洋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苑XX号房屋[ ]。现袁洋洋以王成艳的起诉已被法院生效裁定驳回为由,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袁洋洋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苑XX号房屋[ ]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1988083059125461032XXXX80830342519700823732032XXXX008232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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