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鹏、高锋杰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恢1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恢176号案件名称
洪鹏、高锋杰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洪鹏;高锋杰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恢176号申请人:洪鹏,男,1994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高锋杰,男,199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霍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124民特85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锋杰银行账户余额91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亮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玉、神木市贺家川镇陈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276号 下一篇 陈小兰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20执7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