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洪鹏、高锋杰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恢1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恢176号
  • 案件名称

    洪鹏、高锋杰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洪鹏;高锋杰
  • 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恢176号申请人:洪鹏,男,1994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高锋杰,男,199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霍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124民特85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锋杰银行账户余额91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亮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