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宁耀、高海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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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723号案件名称
郭宁耀、高海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郭宁耀;高海海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6723号申请人:高海海,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畅达路,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郭宁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畅达路法院家属院,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海海与被申请人郭宁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海海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郭宁耀所有的价值22666元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海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郭宁耀名下价值2266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李海波 二 0 二 一 年 八 月 三日 书 记 员 鱼晓卉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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