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宁耀、高海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7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723号
  • 案件名称

    郭宁耀、高海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郭宁耀;高海海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6723号申请人:高海海,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畅达路,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郭宁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畅达路法院家属院,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海海与被申请人郭宁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海海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郭宁耀所有的价值22666元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海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郭宁耀名下价值2266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李海波      二 0 二 一 年 八 月 三日     书  记  员     鱼晓卉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