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佳、罗亮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3民初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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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3民初2010号案件名称
马佳、罗亮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泾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佳;罗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民初2010号 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咸阳市分公司)。负责人:梁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马某某、罗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马某某在办理保证保险合同时提供了两套户籍及身份证信息,两套身份信息同时存在,故被告马某某的身份情况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时应符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1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谯 青 青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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