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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佳、罗亮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3民初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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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3民初2010号
  • 案件名称

    马佳、罗亮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泾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马佳;罗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民初2010号 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咸阳市分公司)。负责人:梁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马某某、罗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马某某在办理保证保险合同时提供了两套户籍及身份证信息,两套身份信息同时存在,故被告马某某的身份情况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时应符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1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谯  青  青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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