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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华、欧子呷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4执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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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执205号
  • 案件名称

    陈建华、欧子呷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建华;欧子呷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4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欧子呷子,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陈建华与欧子呷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进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杨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德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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