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丹东德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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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549号案件名称
于某某、丹东德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于某某;丹东德丰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2549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丹东德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滨江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丹东德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20)辽0603民初37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丹东市振兴区集贤大街170-27-D-26、170-27-D-3号两处房屋的备案登记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两处涉案房屋已于2019年3月22日抵押给盛京银行丹东分行,申请人以该房屋尚不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辽0603执254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永志执行员 曲顺义执行员 王瀚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苗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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