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终2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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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终2635号案件名称
何立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何立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李荣生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终2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立建,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四路1号楼8号。负责人:曹振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健,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生,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上诉人何立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李荣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0411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上诉人何立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9月17日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何立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立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何立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汉营审 判 员 王 爽审 判 员 王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 彤代书记员 姬雨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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