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美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王琴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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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880号案件名称
贵州省美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王琴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贵州省美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王琴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880号原告:贵州省美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燕馨,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琴艳,女,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美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琴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美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美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省美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方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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