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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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6059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059号原告:刘某某,女,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系刘某某配偶),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春兰,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青羊正街19号。法定代表人:蔡恒,职务不详。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申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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