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果然爱果茶餐饮店、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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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716号案件名称
清原满族自治县果然爱果茶餐饮店、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清原满族自治县果然爱果茶餐饮店;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716号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果然爱果茶餐饮店。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金发商厦。经营者:刘影,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法定代表人:曹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伟明,系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柴河路**div>法定代表人:陈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斌,系辽宁洪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果然爱果茶餐饮店与被告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现阶段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果然爱果茶餐饮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果然爱果茶餐饮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果然爱果茶餐饮店负担。审判员 王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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