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祥、张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2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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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381民初2821号案件名称
马玉祥、张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马玉祥;张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2821号原告:马玉祥,男,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同心县。 被告:张进,男,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青铜峡市。 原告马玉祥与被告张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马玉祥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玉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玉祥负担。 审判员 李福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韩廷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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