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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甫、王盼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民终6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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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6554号
  • 案件名称

    王占甫、王盼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占甫;王盼祥
  • 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9民终65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甫,男,195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盼祥,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上诉人王占甫因与被上诉人王盼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4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占甫上诉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2768元,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应予改判。第一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内容虽然不违反法律,但是合同的有关条款都是被上诉人提前拟定的,上诉人当时也未意料到被上诉人会违约,所以说对于违约金的赔偿比例,只有上诉人违约赔偿比例,被上诉人违约赔偿比例未作明确定规定,显失公平,故此在被上诉人违约后上诉人依照相关的解释要求被上诉人赔偿20%的违约金也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属于合理的要求,应当予以支持。第二点被上诉人已经实质违约,并且故意拖欠上诉人两年的租金,及即使在一审开庭时还在推脱责任,拒绝依照合同办事,肆意违约并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完全背离了诚实守信原则,对于被上诉人的行为如果不予制裁,是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肆意侵害,同时也是纵容被上诉人继续违约,本案是一个长期的租赁合同,没有有效的制裁违约行为,势必会导致连年的诉累,故此对于上诉人要求的违约金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几点,敬请二审法庭予以查明,予以改判。王盼祥答辩称,我从2015年春天开始种树,我一直在投入,没有一点回报。树也卖不了,一年的开销地租将近70万元,我现在没有经济来源,每年700元地租我都支付不了,周边地价都在每亩500元左右,所以无法做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王占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2020和2021年土地承包费13843.2元,违约金2768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4日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被告租用原告土地8.24亩。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35年1月1日,租赁费为每亩每年700元,每五年递增20%,2020-2025年为840元。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交。被告于每年一月份给付原告当年度的租赁费。被告王盼祥尚欠原告2020年、2021年租赁费13843.2元至今未给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盼祥拖欠原告王占甫土地租赁费用13843.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予以偿还。原、被告自愿订立租赁合同,在租赁协议中双方未明确约定被告王盼祥违约后需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所以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2768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因被告迟延履行而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被告王盼祥辩解不同意上涨承包费的意见,但是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协议约定每五年递增20%,即2020-2025年为840元。故对被告的以上辩解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盼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占甫2020年、2021年土地租赁费合计13843.2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租赁费6921.6元的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租赁费6921.6元的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占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由被告王盼祥负担73元,原告王占甫负担35元。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微信截图16页和光盘1张,证明被上诉人有经济实力支付租金,恶意违约,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王盼祥质证称这证据没用,这截图都是干活的工友发的朋友圈,证明不了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案涉《租赁协议》中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被上诉人违约后需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其违约金2768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审判决支持延付租金的利息正确。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占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苗笑臣审 判 员 位海珍审 判 员 高 娜审 判 员 葛淑红审 判 员 程玉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坤书 记 员 米 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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