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利强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黔0424刑初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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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4刑初93号案件名称
贾利强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贾利强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424刑初9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利强,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登记地址及现住址石家庄市藁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21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关检刑诉〔202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利强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已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利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贾利强经人介绍到关岭自治县“沪昆高速公路关岭服务区汽修店”上班,与被害人赵某一起从事修车和加水工作。同月19日凌晨,贾利强为货车加水时萌生盗窃汽修店营业款的念头,遂将赵某放在抽屉内的营业款39216元及钱包内的身份证盗走后逃离现场。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书证:户籍信息、现金日记账、抓获证明、到案说明、查询比对情况及截图、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利强的讯问笔录;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利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利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利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贾利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贾利强经人介绍到关岭自治县“沪昆高速公路关岭服务区汽修店”上班,与被害人赵某一起从事修车和加水工作。同月19日凌晨,贾利强为货车加水时萌生盗窃汽修店营业款的念头,遂将赵某放在抽屉内的营业款38921元及钱包内的身份证盗走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利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现金日记账、抓获证明、到案说明、查询比对情况及截图、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害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贾利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利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贾利强具有前科,且前罪亦未为盗窃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利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贾利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389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 燕人民陪审员 周学新人民陪审员 张家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许钰平书 记 员 夏 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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