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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会军、陈广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6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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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6039号
  • 案件名称

    刘会军、陈广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会军;陈广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6039号原告刘会军,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13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陈广超,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2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军,许昌市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刘会军诉被告陈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定于2021年9月9日开庭审理,原告刘会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224元,减半收取7112元,由原告刘会军负担。审 判 员 :靳炳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予华书 记 员 :王艳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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