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会军、陈广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6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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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6039号案件名称
刘会军、陈广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会军;陈广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6039号原告刘会军,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13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陈广超,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2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军,许昌市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刘会军诉被告陈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定于2021年9月9日开庭审理,原告刘会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224元,减半收取7112元,由原告刘会军负担。审 判 员 :靳炳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予华书 记 员 :王艳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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