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平阶、黄邦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3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27执1339号
  • 案件名称

    冯平阶、黄邦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苍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冯平阶;黄邦柱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冯平阶,男,1969年02月0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黄邦柱,男,1977年04月0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民终793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平阶与被执行人黄邦柱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苍南县人民法院(2021)浙0327民申7号于2021年8月2号裁定再审本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待再审结果确定后再视情况是否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21)浙0327执13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张世裕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马必治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