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平阶、黄邦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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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27执1339号案件名称
冯平阶、黄邦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冯平阶;黄邦柱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冯平阶,男,1969年02月0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黄邦柱,男,1977年04月0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民终793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平阶与被执行人黄邦柱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苍南县人民法院(2021)浙0327民申7号于2021年8月2号裁定再审本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待再审结果确定后再视情况是否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21)浙0327执13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张世裕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马必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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