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汤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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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310号案件名称
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汤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汤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310号原告: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公司经理。被告:汤某某,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原告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方诉权所作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长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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