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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红、王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59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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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59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晓红、王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王晓红;王静;沈华伟;沈晓丹;程笑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5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晓红,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王静,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沈华伟,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沈晓丹,女,30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程笑啸,男,30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王晓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静、沈华伟、沈晓丹、程笑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621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90000元借款及利息、诉讼费4100元,被执行人应缴纳执行费27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等,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2.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零星存款已冻结;3.被执行人王静所有的位于涡阳县侧(东方名庭)204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31××40)已评估拍卖;4.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621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院在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文凌审判员  王 群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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