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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平、肖雁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5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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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5925号
  • 案件名称

    李宝平、肖雁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宝平;肖雁;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592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赵增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宝平,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肖雁,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宝平、肖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04民初3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宝平、肖雁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82214.4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的法律义务。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104执592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赵  青书  记   员   闫佩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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