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平、肖雁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5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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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5925号案件名称
李宝平、肖雁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宝平;肖雁;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592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赵增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宝平,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肖雁,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宝平、肖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04民初3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宝平、肖雁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82214.4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的法律义务。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104执592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赵 青书 记 员 闫佩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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