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畅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亮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1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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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1559号案件名称
张掖市畅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亮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掖市畅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亮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1559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畅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672099760;法定代表人:杨玲,该公司总经理。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北水桥街163号.被执行人:陈亮,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畅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亮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特108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该裁定书书:被执行人陈亮给付当事人张掖市畅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汽车租金465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付20000元,余额2650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陈亮付款逾期,承担违约金9300元,申请人张掖市畅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执行全额;由于被执行人陈亮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3月11日、2021年4月18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财产信息,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账户。4.2021年3月15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2021年3月26日,经本院多次与被执行人陈亮电话联系,其陈述现在兰州务工,无法到庭,需到五一才能回张掖,回来处理相关事宜,但其后一直未到庭,其后电话多次无法接听。6.2021年4月10日,本院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查明情况,申请人陈述被执行人陈亮失联已久,无法提供相关执行线索。7.2021年5月14日,本院督促其按期履行案件款,但其陈述自己在高台县人民法院有未被执行完毕的案子,需等到该案执行完毕后才能履行本案案件款,后本院电话联系高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0936-6635046,但该局反映并未有与陈亮相关的执行案件,陈亮的陈述不属实。8.2021年7月15日,经申请人的长期蹲守,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人配合于早上七点前往顺祥名苑2号楼1单元202室寻找被执行人陈亮,但该室无人开门,亦不确定有人居住,遂本院以粘贴传票的方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陈亮到庭,但陈亮一直未到庭。9.2021年8月23日,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通知被执行人陈亮到庭与申请人商议,陈亮答应于2021年8月23日上午10点到庭商议履行案件款,本院遂通知申请人到庭等待,但陈亮一直未到庭,2021年8月23日上午10点,本院拨打被执行人陈亮电话187××××8201,其在电话中陈述即将到庭,但一直未到庭,后电话再无法接通。10.2021年9月6日晚,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顺祥名苑2号楼1单元202室寻找被执行人陈亮,但被执行人陈亮未在家中居住已外流,因家属不配合,未发现相关执行线索。11.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12.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亮纳入失信人员名单。13.2021年9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5800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军审 判 员 李建华审 判 员 何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葛 超书 记 员 柴亚楠?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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