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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大柳塔支行、王鹏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3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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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387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大柳塔支行、王鹏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大柳塔支行;王鹏鲲;榆林市金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任和平;赵海金;李子祥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38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大柳塔支行,住所地神木市大柳塔镇。负责人:马海林,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平,该支行职工。被告:王鹏鲲,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住神木市大柳塔镇。被告:榆林市金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大柳塔镇。法定代表人:李子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任和平,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住神木市大柳塔镇。被告:赵海金,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住神木市大柳塔镇。被告:李子祥,男,1958年9月出生,汉族,住神木市大柳塔镇。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兴,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大柳塔支行与被告王鹏鲲、榆林金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任和平、赵海金、李子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大柳塔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大柳塔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大柳塔支行负担。审判员 乔 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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