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大柳塔支行、王鹏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3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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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387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大柳塔支行、王鹏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大柳塔支行;王鹏鲲;榆林市金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任和平;赵海金;李子祥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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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38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大柳塔支行,住所地神木市大柳塔镇。负责人:马海林,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平,该支行职工。被告:王鹏鲲,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住神木市大柳塔镇。被告:榆林市金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大柳塔镇。法定代表人:李子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任和平,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住神木市大柳塔镇。被告:赵海金,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住神木市大柳塔镇。被告:李子祥,男,1958年9月出生,汉族,住神木市大柳塔镇。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兴,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大柳塔支行与被告王鹏鲲、榆林金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任和平、赵海金、李子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大柳塔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大柳塔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大柳塔支行负担。审判员 乔 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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