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黄彩旺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8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8862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黄彩旺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黄彩旺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8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608号浦发银行合肥综合中心合肥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011409。法定代表人:魏强被执行人:黄彩旺,男,1979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青阳县。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黄彩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锟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正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8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608号浦发银行合肥综合中心合肥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011409。法定代表人:魏强被执行人:黄彩旺,男,1979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青阳县。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黄彩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锟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正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志国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18号之一 下一篇 赵树明、沧州杜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6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