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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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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669号
  • 案件名称

    祁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祁某;王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669号原告:祁某,男,1970年1月5日,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王某,男,44岁,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祁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祁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和好,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祁某负担。审判员  胡春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梁 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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