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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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669号案件名称
祁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祁某;王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669号原告:祁某,男,1970年1月5日,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王某,男,44岁,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祁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祁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和好,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祁某负担。审判员 胡春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梁 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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