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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桂英、宋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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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354号
  • 案件名称

    黄桂英、宋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黄桂英;宋美;刘南君;宋成福;肖景海;肖春华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354号申请执行人:黄桂英,女,194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宋美,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刘南君,女,199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宋成福,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肖景海,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肖春华,女,1964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桂英、宋美、刘南君、宋成福与被执行人肖景海、肖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辽0681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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