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家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4民初23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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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4民初2303号之一案件名称
祁家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祁家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吴春锋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4民初2303号之一原告:祁家军,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西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871J。负责人:倪世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春锋,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祁家军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吴春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家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1.原告误工费30000元(2020年7月28日-12月30日150天);2.医疗费522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因果关系司法鉴定费。事实与理由:一、有新的证据:1.新华医院(治疗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书,该新证据对医生在原告到该院就诊、复查病史记录上的主诉情况等、及病情介绍书上有笔误的情况进行了纠正,从而完全证明了:原告2020年7月28日起到11月30日之间发生的医疗费误工损失与2020年1月6日晚吴春锋和祁家军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对“(2021)皖0404民初41号案件中另一份病历及病情介绍书在时间上与前案证据有效衔接”,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提出病历主诉情况也有了合理充分的证据佐证及说明”;2.原告被车碰撞摔倒在地的视频,该新证据完全证明了原告腰椎4骨折、腰椎3椎体水肿是被车碰撞摔倒在地摔伤造成的;3.2020年1月和11月28日期间两份磁共振检查报告单。2020年1月8日磁共振上显示患者腰椎4骨折,腰椎体3水肿,而2020年11月28日复查的磁共振报告单上仍然显示腰椎3椎体水肿。这就证明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腰椎4骨折而造成的腰椎3水肿没有消退,因而造成原告腰椎4部位周围长时间疼痛无法参加工作并按医嘱休息治疗,结果2020年7月28日-11月30日期间又产生5个月的误工费及医疗费。虽然在2020年12月底,骨科医生诊断我腰椎4骨折愈合良好,但也只是建议适当进行活动及功能锻炼。因此,我仍不能从事本厨师行业职业工作而误工。直到2021年3月29日我才到金玉花园饭店从事原本的灶台烹调工作,并且至今。由此证明:因2020年1月6日晚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腰椎4骨折,造成了我按医嘱11个月的休养所带来的误工损失。虽然法院在前案中支持了我2020年1-7月28日之间的误工费诉求,但2020年7月28日-11月30日之间的误工损失及医疗费因我证据不足使这5个月的误工损失及医疗费没有得到赔偿。如果没有交通事故给把我摔成腰椎骨4骨折及腰椎3水肿,我不会失去5个月的工资收入,我会一直在工作。因此,我请求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中规定及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中“应当根据受害人受害的实际程度及实际恢复程度来确认误工期”的规定,来支持2020年7月28日起到11月30日之间发生的后续医疗费、误工损失,尽可能的来减少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二、(2021)皖0404民初41号案件中,在没有上述的新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没有对因果损害关系提出司法鉴定。故该案判决以原告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诉求。由于二审中没有因果关系司法鉴定这个程序,因此,原告在上诉过程中撤诉后再诉。三、原案事实:2020年1月6日晚,我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在拐行时,没注意后面有车,故所骑电动车不慎被后面的汽车碰撞,我从电动车上被刮下来摔倒在地,腰椎4被摔伤致连续性中断、腰椎4压缩性骨折。虽然我腰部其他地方有突出、增生情况,但不是造成治疗费、误工费的原因,也不是每次复查复诊的原因,伤前我一直在饭店干炒菜烧菜工作,这些在前案中两审法院也已认定。故在本案的前案中被告虽然在庭审中申请对三期进行司法鉴定,但两审法院并未支持。因为,两审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这部特殊法律规定,依法认定: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及休养天数证明就是证据。因此,两审法院在前案中支持了我误工费等的诉求。因2020年7月28日2-12月期间因腰椎4骨折而造成的腰部疼痛无法工作按医嘱休息治疗,故又产生了误工损失和医疗费。最后,我请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我受害人所有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月6日,被告吴春锋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沿平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时,与沿新社西村步行街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原告祁家军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祁家军受伤,吴春锋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祁家军于2020年6月22日以吴春锋、太平洋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其各项损失。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皖0404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祁家军各项经济损失60217.95元(已扣除吴春锋垫付的2743.68元),其中本院支持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祁家军误工费38400元(200元/天×192天)。后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0日经过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4民终172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部分赔偿项目险种限额适用不当,予以变更为赔偿祁家军各项经济损失60108.32元。此次改判是因判决确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赔偿限额10000元标准,而对误工损失费予以确认。祁家军于2021年1月6日以192天误工期后仍无法正常工作,同时存在后续治疗费用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春锋、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其后续误工费30000元(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12月30日)及医疗费522元。经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皖0404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以祁家军要求两被告支付后续误工费及医疗费证据不充分判决驳回祁家军的各项诉讼请求,后祁家军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2021年4月2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4民终94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祁家军撤回上诉,(2021)皖0404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2021年7月22日祁家军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其后续误工费30000元、医疗费522元,原告以同样被告、同样诉讼标的、同样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诉讼,系重复诉讼,原告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祁家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隗立鹏审 判 员 王健雯人民陪审员 许永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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