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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望春、张隆湘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恢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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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恢552号
  • 案件名称

    杨望春、张隆湘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望春;张隆湘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恢552号申请执行人:杨望春,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张隆湘,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申请执行人杨望春与被执行人张隆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8)湘0381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隆湘返还申请执行人杨望春彩礼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隆湘已执行到位2万元,申请执行人杨望春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隆湘的执行。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生效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8)湘0381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丛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迪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前款除(十)、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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