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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惠平、贵州省榕江县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2执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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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执166号
  • 案件名称

    何惠平、贵州省榕江县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榕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何惠平;贵州省榕江县鸿基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何惠平,女,198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委托代理人:田景成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省榕江县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25872895358。法定代表人:钟盛侨实际控制人:许昌信本院在执行何惠平与贵州省榕江县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鸿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榕江县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7)黔2632民初1064号生效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650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600元。因鸿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至今均未能履行。本院从节约司法资源出发,将本院执行的鸿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11件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合计80224033.05元,合并执行。目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鸿基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榕江县门面(64个门面)查封和委托评估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偿还鸿基公司债务。因拍卖处置时间较长,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在拍卖结束后参与案款分配(或以物抵债)。本院认为该案标的物已处于评估拍卖阶段,该案将在拍卖结束后依照受偿顺序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632执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文举审 判 员 石庆坤审 判 员 吴曦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姚沅俊书 记 员 石胜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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