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惠平、贵州省榕江县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2执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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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执166号案件名称
何惠平、贵州省榕江县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榕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何惠平;贵州省榕江县鸿基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何惠平,女,198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委托代理人:田景成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省榕江县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25872895358。法定代表人:钟盛侨实际控制人:许昌信本院在执行何惠平与贵州省榕江县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鸿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榕江县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7)黔2632民初1064号生效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650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600元。因鸿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至今均未能履行。本院从节约司法资源出发,将本院执行的鸿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11件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合计80224033.05元,合并执行。目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鸿基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榕江县门面(64个门面)查封和委托评估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偿还鸿基公司债务。因拍卖处置时间较长,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在拍卖结束后参与案款分配(或以物抵债)。本院认为该案标的物已处于评估拍卖阶段,该案将在拍卖结束后依照受偿顺序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632执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文举审 判 员 石庆坤审 判 员 吴曦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姚沅俊书 记 员 石胜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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