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志文、高蒨等继承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异2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异281号案件名称
滕志文、高蒨等继承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滕志文;高蒨;滕磊;李玉燕;徐德芬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异28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滕志文,男,194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磊,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高蒨,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滕磊,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李玉燕,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徐德芬,女,194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蒨与被执行人滕志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滕志文对(2021)津0112执208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中冻结被执行人滕志文在天津农村商业银行90×××61_000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39.14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中,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志文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庆慧审判员 朱振萍审判员 肖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微微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81执1188号之一 下一篇 李则任、张常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83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