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斌、徐速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13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1324号案件名称
常斌、徐速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常斌;徐速进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1324号原告:常斌,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现住址:辽阳市。被告:徐速进,男,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原辽阳市白塔区摩力美健身中心经营者,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琳,女,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徐速进妻子。本院在审理常斌与徐速进关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元(原告预交),合计55元,由原告常斌负担。审 判 员 崔科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马 玉书 记 员 黄灵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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