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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斌、徐速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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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1324号
  • 案件名称

    常斌、徐速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常斌;徐速进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1324号原告:常斌,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现住址:辽阳市。被告:徐速进,男,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原辽阳市白塔区摩力美健身中心经营者,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琳,女,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徐速进妻子。本院在审理常斌与徐速进关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元(原告预交),合计55元,由原告常斌负担。审 判 员 崔科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马 玉书 记 员 黄灵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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