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发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孙丽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7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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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7547号案件名称
瓦房店发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孙丽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瓦房店发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孙丽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7547号原告:瓦房店发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铁东办事处水果街3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560943779。法定代表人:冯修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泽中,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孙丽军,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原告瓦房店发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瓦房店发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发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6元,由原告瓦房店发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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