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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发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孙丽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7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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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7547号
  • 案件名称

    瓦房店发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孙丽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瓦房店发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孙丽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7547号原告:瓦房店发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铁东办事处水果街3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560943779。法定代表人:冯修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泽中,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孙丽军,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原告瓦房店发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瓦房店发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发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6元,由原告瓦房店发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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