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玉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4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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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民初4562号案件名称
安徽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玉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安徽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玉松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4562号原告:安徽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前进路三径书苑2--3号楼之间裙楼北第五间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U5RT71(1-1)法定代表人:魏沈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红,该公司员工。被告:蒋玉松,男,汉族,1948年2月10日出生,住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安徽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玉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宋丽芹书 记 员 周 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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