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飞、郭慧亮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7执恢2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执恢261号案件名称
刘飞飞、郭慧亮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米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飞飞;郭慧亮;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米脂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7执恢261号关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飞飞、郭慧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米民督字第00010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在(2019)陕0827执恢190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郭慧亮偿还本金50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980元;被执行人刘飞飞偿还本金40000元。后因被执行人刘飞飞、郭慧亮未按(2019)陕0827执恢190号执行裁定书按期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刘飞飞、郭慧亮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87861.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579.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7861.5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飞飞个人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存款共20681.51元;被执行人郭慧亮主动偿还59318.49元,并缴纳执行费3579.9元。本院(2014)米民督字第00010号支付令判定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27执恢26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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