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尚品装饰店、程朝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4民初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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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4民初1245号案件名称
关岭尚品装饰店、程朝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关岭尚品装饰店;程朝胤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4民初1245号原告:关岭尚品装饰店经营场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自治县龙潭街道商贸城3栋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24MA6FN87H2A。经营者:彭在秀。彭在秀,女,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麻洋镇勤俭村三组52号。被告:程朝胤,男,1990年9月2日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关岭尚品装饰店诉被告程朝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关岭尚品装饰店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岭尚品装饰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关岭尚品装饰店承担。审判员 欧诗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伍 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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