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岗、冯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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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409号案件名称
冯晓岗、冯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冯晓岗;冯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冯晓岗,男,1983年09月26,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住该地。被执行人冯静,女,1972年12月07出生,汉族,甘泉县姚店村村民,住甘泉县城内,身份证号码:610627197212070667。本院在执行冯晓岗与冯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627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冯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静向申请人冯晓岗支付购酒款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冯静在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在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的相关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冯静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冯静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冯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人冯晓岗的债权8000元未予以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冯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冯晓岗如发现被执行人冯静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4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存存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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