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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路、王兰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申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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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申116号
  • 案件名称

    耿路、王兰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耿路;王兰池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申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路,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毅(系再审申请人妻子),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惠迎霞,系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兰池,男,195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再审申请人耿路与被申请人王兰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04民终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耿路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诊疗行为与申请人的病情具有因果关系,申请人的现状是由被申请人造成的,被申请人具有不可推卸责任,原审判决有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申请人主张其所受损害系被申请人行为造成,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审依据查明的事实,对申请人的主张,未予支持,已作充分论理,所作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兴长奕审判员  田水春审判员  张杰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宋秀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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