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忠彬、张忠权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保2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保224号案件名称
单忠彬、张忠权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单忠彬;张忠权;常国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保224号申请人:单忠彬,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宝,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奕舟,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忠权,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常国强,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单忠彬与被申请人张忠权、常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单忠彬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张忠权名下存款5,000.00元、常国强名下存款1.6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单忠彬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辽0422民初123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忠权名下存款5,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常国强名下存款1.6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楠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龙金春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保1330号 下一篇 戢光菊、瞿梦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3433执6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