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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忠彬、张忠权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保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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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保224号
  • 案件名称

    单忠彬、张忠权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单忠彬;张忠权;常国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保224号申请人:单忠彬,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宝,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奕舟,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忠权,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常国强,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单忠彬与被申请人张忠权、常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单忠彬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张忠权名下存款5,000.00元、常国强名下存款1.6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单忠彬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辽0422民初123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忠权名下存款5,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常国强名下存款1.6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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