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嫦嫦、桂林市锦元玖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04民初5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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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04民初5472号案件名称
蒋嫦嫦、桂林市锦元玖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蒋嫦嫦;桂林市锦元玖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04民初5472号原告:蒋嫦嫦,女,汉族,1999年4月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被告:桂林市锦元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一巷40号二楼201-206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MA5Q4PB692。法定代表人:汤时煜。原告蒋嫦嫦与被告桂林市锦元玖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9月1通知原告于七日内足额交纳诉讼费,但原告未补交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对系对自身诉权的放弃,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嫦嫦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一半即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秦永干人民陪审员 许林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唐戈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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