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蒋嫦嫦、桂林市锦元玖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04民初54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04民初5472号
  • 案件名称

    蒋嫦嫦、桂林市锦元玖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蒋嫦嫦;桂林市锦元玖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04民初5472号原告:蒋嫦嫦,女,汉族,1999年4月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被告:桂林市锦元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一巷40号二楼201-206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MA5Q4PB692。法定代表人:汤时煜。原告蒋嫦嫦与被告桂林市锦元玖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9月1通知原告于七日内足额交纳诉讼费,但原告未补交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对系对自身诉权的放弃,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嫦嫦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一半即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秦永干人民陪审员  许林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唐戈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