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述标、单德彩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175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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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1751号之二案件名称
许述标、单德彩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许述标;单德彩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17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述标,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单德彩,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许述标与被执行人单德彩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单德彩拒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324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单德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述标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外固定支具费、鉴定费等合计为50879.24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单德彩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1、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该存款已扣划。3、本院通过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该存款已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幼书审判员 王子利审判员 丁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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