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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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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91号之一申请人: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米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滑注鸣,经理。被申请人: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二路南、滨港七路西。法定代表人:李殿洪,经理。申请人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491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滨州无棣支行账户1613××××2558人民币977.87元。申请人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庆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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