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亚林、窦润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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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146号案件名称
薛亚林、窦润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薛亚林;窦润华;列福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146号申请执行人:薛亚林,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名州镇。被执行人:窦润华,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列福祥,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薛亚林与被执行人窦润华、列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6民初1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亚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窦润华、列福祥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308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12368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窦润华、列福祥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9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9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窦润华、列福祥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划拨被执行人窦润华银行存款6200元,并发现被执行人窦润华、列福祥名下无房产、无可供执行车产、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将被执行人窦润华于陕西盛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所持有35%股权予以冻结。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窦润华予以拘传,被执行人窦润华表明将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后未履行。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窦润华、列福祥财产线索,本院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窦润华、列福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窦润华、列福祥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窦润华、列福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祁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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