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卞某某、文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9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954号
  • 案件名称

    卞某某、文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卞某某;文某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22执954号卞某某、文某某:卞某某申请执行文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2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借款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50元。执行费50元,已上交国库。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文某某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终结(2021)陕012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