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峰、陈志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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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970号案件名称
张国峰、陈志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国峰;陈志远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970号原告:张国峰,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陈志远,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峰诉陈志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路 宏人民陪审员 周 杰人民陪审员 柳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靖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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