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7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798号案件名称
卫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卫杰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798号被执行人卫杰,男,生于1968年11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卫杰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81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卫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责令卫杰缴纳罚金2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卫杰名下有存款11871.2元,后经调查该笔款项系被执行人卫杰之子卫某某月供房贷款,与被执行人卫杰无关。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3、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卫杰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4、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到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卫杰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韩城市新城区XX号楼XX室),后查明该套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为被执行人卫杰之子卫某某,与被执行人卫杰无关。5、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8月24日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卫杰名下无财产,无经济收入。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卫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武军审 判 员 程建斌审 判 员 高 翔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小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晓艳、李玉保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1751号 下一篇 孔庆林、黎欣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2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