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雷银兰、黄朝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3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383号
  • 案件名称

    雷银兰、黄朝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雷银兰;黄朝军;纪道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383号申请执行人:雷银兰,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朝军,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纪道旺,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雷银兰与被执行人黄朝军、纪道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20)陕0929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53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朝军、纪道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黄朝军、纪道旺立即履行给付雷银兰25320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黄朝军、纪道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查询了黄朝军、纪道旺银行金融存款及其他支付系统财付通、京东、支付宝账户存款,查询了工商、车辆登记。本院到房屋、土地使用权、工商登记机关查询了黄朝军、纪道旺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工商登记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了黄朝军、纪道旺车辆信息;调查了黄朝军、纪道旺户籍地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及其邻居,了解了黄朝军、纪道旺的财产、收入、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通过以上调查,黄朝军有1460元存款,纪道旺有1369.79元,本院已依法划拨并发放于申请执行人;黄朝军、纪道旺无工商登记,黄朝军名下城关镇向荣村四组的房产已向白河农商银行抵押贷款,纪道旺无不动产登记;黄朝军名下车牌号为陕K6XXXX的汽车已抵账给他人,未办理过户登记;纪道旺有一辆2004年7月26日注册的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陕GCXXXX,但是该车下落不明,使用年限过长,现已失去变现价值。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将黄朝军、纪道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向黄朝军、纪道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雷银兰反馈了执行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通报了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对案件管理措施。申请执行人雷银兰表示对本院执行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黄朝军、纪道旺可认定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朝军、纪道旺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雷银兰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朝军、纪道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3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成审判员  马祥艳审判员  陈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孝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