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秀香、张杰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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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197号案件名称
迟秀香、张杰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迟秀香;张杰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迟秀香,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张杰,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捕前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迟秀香与被执行人张杰责令退赔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辽068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张杰银行存款712.61元,该款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杰所有的手表一只、华为手机一部(型号:HUAWEIMate305G)、戒指一枚、手链一条,其中手表成交价格13200元,该款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余物品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迟秀香同意将华为手机作价6700元、戒指作价8500元、手链作价13000元以物抵债。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广慧审判员 蔡万军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巍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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