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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兴亮与彭科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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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执1023号
  • 案件名称

    全兴亮与彭科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全兴亮;彭科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3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全兴亮,男,1995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姣先,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系原告全兴亮之母。被执行人:彭科,男,1986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全兴亮与彭科退伙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4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案件执行费68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另查明,2021年9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9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购买、车辆、工商注册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9月1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和互联网银行财产情况、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购买、车辆、工商注册情况进行了复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名单及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丰思行审判员  易新华审判员  徐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义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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