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4民初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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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4民初1322号案件名称
万某、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万某;曾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4民初1322号原告:万某,男,1978年2月12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济鹏,贵州辞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某,女,1986年11月15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万某诉被告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万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欧诗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廖龙炜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4民初1322号原告:万某,男,1978年02月12日出生,苗族,住关岭自治县关索镇滨河西路75号,居民身份证×××0012。被告:曾某,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关岭自治县关索镇滨河西路75号,居民身份证×××0821。诉讼代理人:王济鹏,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万某与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罗霄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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