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祥与吉林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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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7597号案件名称
张国祥与吉林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国祥;吉林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597号原告:张国祥,男,1958年3月3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监护人:宋学荣(系原告妻子),女,1960年10月10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吉林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长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明,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系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祥诉被告吉林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国祥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张国祥负担。 审判员 肖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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