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斌、马正昌等祁忠玲、贺凯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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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4民终1054号案件名称
朱建斌、马正昌等祁忠玲、贺凯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建斌;马正昌;祁忠玲;贺凯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10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斌,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大学文化,彭阳县第四幼儿园职工,住宁夏彭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正昌,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中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忠玲,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大专文化,职工,住宁夏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凯,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大学文化,干部,住宁夏彭阳县。 上诉人朱建斌、马正昌因与被上诉人祁忠玲、贺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上诉人朱建斌、马正昌于2021年9月14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建斌、马正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建斌、马正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52元,减半收取8826元,由朱建斌、马正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652元,减半收取8826元,由朱建斌、马正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忠 清审判员刘秀萍审判员柴鹏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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